日前,北京市財政局發布《北京市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京財績效〔2020〕2146號,以下簡稱《辦法》)。
明確應對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債務項目等進行績效評價。
《辦法》明確,績效評價分為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3種方式。單位自評應由項目單位自主實施,即“誰支出,誰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應在單位自評的基礎上開展,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部門評價對象應根據工作需要,優先選擇部門履職的重大事業發展類項目、事前績效評估存在問題的項目以及部門認為其他有必要開展評價的項目。原則上最長以5年為周期,實現部門評價重點項目全覆蓋。重點項目根據部門職責及年度工作任務確定,報財政部門備案。
單位自評原則上預算執行率和一級指標權重統一設置為:預算執行率10%、產出指標50%、效益指標30%、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10%。如有特殊情況,一級指標權重可做適當調整。二、三級指標應當根據指標重要程度、項目實施階段等因素綜合確定,準確反映項目的產出和效益。
財政和部門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與評價對象密切相關,全面反映項目決策、項目和資金管理、產出和效益;優先選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產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標;指標內涵應當明確、具體、可衡量,數據及佐證資料應當可采集、可獲得;同類項目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應具有一致性,便于評價結果的比較。
《辦法》明確,財政和部門評價指標的權重應根據各項指標在評價體系中的重要程度確定,應當突出結果導向,原則上項目決策權重占10%,項目管理權重占20%,項目產出權重占40%,項目效益權重占30%。根據項目實際特點,一級指標權重可做適當調整,產出、效益指標權重不低于60%。二、三級指標應當根據指標重要程度、項目實施階段等因素綜合確定,準確反映項目的產出和效益,加強對成本指標的考核。同一評價對象處于不同實施階段時,指標權重應體現差異性,其中,實施期間的評價更注重決策、過程和產出,實施期結束后的評價更注重產出和效益。